1、向所在镇的林业站提交书面申请,镇政府、林业站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向申请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意见。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注册资金证明;
3)使用场所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4)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
5)木材加工流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6)使用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证明;
7)木材检验员证或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8)大中型企业的立项批文;
9)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必须提交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申请纸浆项目必须提供国务院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二、受理
县局行政职能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一个月内应派员做好实地核查、材料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上报、审批、发证
木材加工厂许可按木材销耗量和企业规模实行分级审批。
1、锯材、木片、单板、人造板、木竹浆、木竹炭等木材初级加工项目,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
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初级加工项目和其他木材加工、经营项目,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